“武汉大学国际学术合作培育项目”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大学“十三五”规划国际化建设目标,为进一步支持我校教师的国际化交流,加强我校与海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实质性和深层次国际合作,促进国际化人才培养,推动国际科研合作,实施“武汉大学国际学术合作培育项目”(以下称“项目”)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原则上,项目由武汉大学与海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共同出资支持,适用于与我校已在校际层面达成合作共识的海外高校或科研机构,以及我校教师自行联系的其他海外高校或科研机构。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召开工作坊、研讨会、合作科研和合作授课等。项目优先支持团队申报(人数不超过5人,含5人),鼓励探索多形式、跨学科的国际交流模式。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申报、实施等过程由国际交流部统筹管理。
第五条 项目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申请对象为我校全职在岗教师,申请人应与海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对象商定合作计划,填写申请表,并向国际交流部提交申请。
第六条 国际交流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每年新批准的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
第七条 项目批准后资助周期为3年,按项目年度预算进行资助,最多连续资助2个周期。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项目申请:提交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按照项目经费预算,落实项目合作计划;
(三)项目总结:提交年度总结,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阶段性成果及下年度执行计划。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原则上,我校与海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按照对等投入原则共同为项目提供经费资助。
第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项目个人或团队赴海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活动的相关费用(含签证费、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公杂费,特殊情况下可以支出国外住宿费、伙食费)。
(二)邀请合作方个人或团队来我校开展合作活动的相关费用(含在汉期间的住宿费、生活补贴,参照学校外国专家短期来访标准执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按年度向国际交流部提交总结。年度总结是该项目持续获得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国际交流部申请延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指南由国际交流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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